根据酒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酒人社)〔2015〕282号文件关于印发《酒泉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办法》的通知精神,为加强我市职工、居民医保管理,规范医疗机构的结算行为,遵循“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积极引导医疗机构因病施治、合理用药,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保证参保人员医疗需求;现将有关政策方面调整说明如下。
一、 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和标准,统一按甘肃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和支付标准》的规定执行。
(一)、甘肃省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甲类药品管理的药物全部报销。
(二)、乙类药品保销80%。
(三)、因病情危重需要抢救、手术或发生烧伤、出血热、需要使用人血白蛋白、脑活素、脂肪乳的、个人自费30%。
(四)、使用甘肃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外的药品,血液及血液制品由个人负担。
(伍)、床位费每人每天报销20元。其中:进行体内置换人工器官、安装心脏起搏器、体内置放医用材料等一次性医用材料,属于进口材料个人支付50%,国产材料个人支付30%;职工住院医疗费实际报销额扣除起付标准低于60%的按总额减去起付金的60%予以报销,年内医院报销总额为60000元;居民住院医疗费实际报销额扣除起付标准低于50%的按总额减去起付标准的50%报销,年内医院报销总额为30000元。城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普通病种结算标准为三级甲等医院4500元/人次;城镇居民三级甲等医院3000元/人次;本结算办法自2015年7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