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总工会、市直及省属驻酒各单位工会: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省总工会《关于广泛开展职工互助保障工作的通知》(甘总工发〔2009〕27号)精神,经市总工会研究决定,在全市工会组织和广大职工中广泛宣传职工互助保障计划,鼓励和组织职工积极参加互助保险,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1、高度重视,认真做好宣传工作。全国总工会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开办的“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计划”等险种,是一种花钱少保险系数大的互助保险,能为遭遇意外和不幸患病的职工提供医治必要经济支持和减轻家庭经济负担。各级工会要利用各种形式和载体进行广泛宣传,做好具体的动员发动工作,使广大职工充分认识职工互助保障计划的重要意义,了解各种互助保障计划的内容、参加条件、有关手续、互助费用和所享受的待遇,引导职工积极参加,提高抵御风险的能力。 2、精心组织,积极筹措保险经费。职工互助保险是一项长期、细致的工作,各级工会组织要认真部署、精心组织,按照通知要求,大力开展职工互助保险,使更多职工特别是困难职工成为职工互助保险的受益者。要积极争取党政领导的重视和支持,使职工互助保险经费尽可能纳入本单位、本企业经费预算之中。根据企业实际可以采取本单位、本企业承担,职工个人承担或单位、企业、工会、职工个人共同承担等多种方式筹措保险费,有条件的单位要积极争取困难职工的保险费由本单位、本企业给与大力支持并支付,做到专款专用。各单位要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险种,尽可能地覆盖到全体职工。 3、加强领导,将此项工作纳入工作日程。各级工会组织要把这项工作作为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保障职工健康权益的一项具体措施,作为工会组织拓展工作领域、创新工作方式,为职工办实事办好事的重要内容,将此项工作纳入工作日程,切实抓紧抓好,要指定专人具体负责此项工作,按要求做好投保登记、统计、收费及投保人员资料档案建立等工作,为顺利开展工作打好基础。 市总代办处代办员:张莉 联系电话:15095683599
附件:1、《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计划》 2、《在职职工重大疾病互助保障计划》 3、《在职职工意外伤害互助保障计划》 4、《在职女职工特殊疾病互助保障计划》 5、《在职职工子女意外伤害互助保障计划》
二0一一年三月一日 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计划
为了配合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实施,发扬工人阶级团结友爱、互助互济的优良传统,缓解职工患病住院后个人自付部分医疗费的经济负担,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以下简称“本会”)推出《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计划》(以下简称“本计划”)。 第一条 参加条件和办法 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会员,身体健康,能够正常参加所在单位工作,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年龄在16至60周岁的在职职工,都可通过会员所在单位的工会向本会在当地的办事处(以下简称“办事处”)申请参加本计划。 第二条 参加手续 1、填写“参加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计划申请书”一份,由参加单位工会负责人、经办人签章,并加盖公章; 2、提供按办事处要求格式制作的“互助保障会员名单”一式二份,由投保单位工会负责人、经办人签章,并加盖公章; 3、本单位本月或上月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社会保险费收款票据复印件; 4、加盖本单位公章的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全体在职职工花名册; 5、首次参加职工需一次性交纳会费10元,取得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会员资格。已取得会员资格的,可直接参加本计划。 第三条 互助保障期限 本计划互助保障期限为一年,自办事处接受参保并且收到互助费之日的次日零时起至一年期限届满当日二十四时止,首次参加本计划的会员在交费30天后开始享受本计划第五条规定的领取互助金的待遇。互助保障期满后,符合参加条件的会员在15日内继续参加本计划将不再受上述30天期限的限制。 延期办理续保手续的,将重新执行上述30天的期限。(参加单位在续保时,参加人数仍不得少于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在职职工总数的70%,且不少于50人,其中50人以下的单位必须达到100%)。 第四条 互助费 参加本计划的会员每人交纳互助费68元。会员交纳的互助费是用于对患病住院职工的扶助,互助保障期满后,会员不论是否已享受领取互助金的权利,其所交纳的互助费不再退还。 第五条 参加本计划的待遇 在互助保障生效后,会员因住院治疗并按照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发生自付医疗费时,可以领取下列两项互助金: 第六条 下列原因会员不享受第五条规定的互助金 发生以下情况,本会不承担支付医疗互助金责任: 4、不属于基本医疗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的个人自费医疗费用; 第七条 互助金的受领人 参加本计划的互助金受领人为会员本人。 第八条 互助金的申领手续 在互助保障期内会员及其所在单位工会、本计划代办员必须在会员住院治疗结束的3日内通知办事处,以便进行核对。否则,造成无法判定事实引起的相关责任由参加单位、会员本人承担。 5、本会认为必要的其它证明材料。 第九条 其它规定事项 1、 在互助保障期内,会员本人身故,保障责任终止。 4、对本计划执行中有关内容发生争议,由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专家委员会进行最终裁定。 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 2010年4月1日
在职职工重大疾病互助保障计划
为缓解职工因患上重大疾病导致的家庭经济困难,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以下简称“本会”)特推出《在职职工重大疾病互助保障计划》(以下简称“本计划”)。 第一条 基本内容 参加本计划后,在互助保障期限内会员享有在首次发现患有本计划所列的11类重大疾病的一种或者多种时,领取一定数额的互助金,用于缓解职工治疗、康复费用的不足。 第二条 参加条件和办法 凡本会会员,身体健康,能够正常参加所在单位工作,年龄在16至60周岁的在职职工,都可以通过会员所在单位的工会向本会在当地的办事处(以下简称“办事处”)申请参加本计划。 本会只接受由基层工会统一组织在职职工参加本计划,在同一单位参加本计划的在职职工不得少于其全部在职职工(含正式职工、合同制职工、聘用期超过一年的临时职工)人数的60%。在职职工人数少于100人的单位必须100%参加,且参加人数不低于20人。 第三条 参加手续 申请参加时,参加单位应提供以下材料: 1、提供按办事处要求格式制作的“互助保障会员名单”一式二份,由参保单位工会负责人、经办人签章,并加盖公章。 2、首次参加职工需一次性交纳会费10元,取得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会员资格。已取得会员资格的,可直接参加本计划。 第四条 互助保障期限 本计划的互助保障期限为三年,自办事处接受参保并且收到互助费之日的次日零时起至三年期限届满当日二十四时止。 第五条 互助费 参加本计划的会员每人交纳互助费66元。会员交纳的互助费是用于对患病职工的扶助,互助保障期满后,会员无论是否享受领取互助金的权利,其所交纳的互助费不再退还。 在同一互助保障期内职工最多可以参加四份本计划。同一计划书内职工参加份数需相同。 第六条 参加本计划的待遇 1、首次参加本计划的会员在互助期生效30天后90天内(含本数)患有本计划所列的11类重大疾病的一种或者多种,可以一次性领取慰问金500元,不再享受领取互助金待遇。 2、在互助期生效90天(不含本数)后,会员首次发现患有本计划所列的11类重大疾病中的一种或者多种时,可以领取下列三项互助金: (1)、可以领取5000元的治疗费用互助金。 (2)、因患有本计划所列的11类重大疾病首次住院治疗的,根据住院治疗的时间,按照每月600元的标准领取最多6个月的生活补助互助金。 住院不满一个月(30天)的,可以按照300元的标准领取不足月部分的生活补助互助金。 住院时间按照治疗机构出具的完整入院、出院记录核定。 (3)、按照职工单位劳资部门提供的证明,首次患病在家连续休养超过1个月的(按照23个工作日计算),可以一次性领取1500元的休养康复互助金。患病后病情反复发作断续休养的,不累计计算休养时间。 在三年的互助保障期限内,患病会员只能领取一次休养康复互助金。 互助保障期满后,符合参加条件的会员在15日内继续交纳互助费参加本计划将不再受上述90天期限的限制。 第七条 十一种重大疾病的范围 本计划所指的重大疾病包括以下11类: 1、急性心肌梗塞:指由于心肌供血血管发生急性严重供血障碍,导致心肌细胞突然大片缺血坏死,出现心衰、休克、需要手术或介入治疗,其诊断必须同时满足下列三个条件:典型的胸痛症状;最近心电图的异常变化显示有心肌梗塞;心肌酶有异常增高。 2、冠状动脉搭桥术(冠状动脉旁路手术):指为治疗冠状动脉疾病而必须接受心脏外科冠状动脉血管搭桥(旁路)手术。 须经心脏内科心导管检查,患者有持续性心肌缺氧造成心绞痛,并证实冠状动脉有狭窄或阻塞情形,必须接受冠状动脉搭桥手术(冠状动脉旁路手术)。 3、恶性肿瘤:指组织细胞异常增生的恶性肿瘤,一般经病理检验或血液病检查确定符合国家卫生部“国际疾病伤残及死因分类标准”属于恶性肿瘤的疾病。但以下疾病除外:第一期何杰金(HODGKIN)氏病;各种原位癌;除恶性黑色素瘤以外的各种皮肤癌。 4、慢性肾衰竭(尿毒症):指因两个肾脏慢性且不可复原地衰竭(肌酐清除率小于15%),而且必须接受定期血透、腹透治疗。 5、重要器官移植:指被保障人接受肾脏、心脏、肺、胰脏、肝脏或骨髓移植,其他器官或组织的移植不属于本计划保障范围。 6、白血病:指恶性白血球过多症,出现全身脏器转移,经治疗仍丧失劳动能力和生活自理能力者,但慢性淋巴性白血病除外。 7、颅内原发肿瘤手术:指对生长在颅腔内的肿瘤(不包括动静脉瘤、肉芽肿、囊肿、血肿)施行开颅摘除手术(不包括伽马刀等非开颅摘除手术)。 8、严重烧、烫伤:指烧、烫伤面积占30%以上(含本数);或者Ⅲ度以上烧、烫伤面积占10%以上;或者烧、烫伤面积虽然不足30%,但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除外:(1)、全身病情较重或已有休克者。(2)、有复合伤、合并伤或化学中毒者。(3)、重度吸入性损伤。 9、截瘫:指由于中枢神经系统或脊髓疾病(脊髓或脑原发疾病,包括脊髓良性肿瘤、脊髓空洞症、大脑瘫、脊髓血管瘤)所致肢体感觉运动障碍及两便功能障碍者。 10、多个肢体缺失:指因疾病导致两个或两个以上肢体自腕关节或踝关节近端(靠近躯干段以上)完全性离断。 11、严重运动神经元病:一组中枢神经系统及中枢神经系统运动神经元的进行性变性疾病,包括进行性脊肌萎缩症、进行性延髓麻痹症、原发性侧索硬化症、萎缩性侧索硬化症,需满足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的条件。 第八条 下列情况不享受第六条规定的互助金 1、会员在参加本计划前已经或曾经患本计划所列疾病的任何一种或多种; 2、会员故意隐瞒、伪造或篡改病史、病历及存在其它各种欺骗行为的; 3、医院误诊; 4、因酗酒、吸毒、艾滋病、滥用药物、故意行为或者违法犯罪行为患有上述11类重大疾病的; 5、由其它疾病转移致使会员患本计划所列疾病; 6、因医疗事故导致患有上述11类重大疾病的一种或多种的; 7、原子能或核能装置的污染或辐射导致会员患本计划所列疾病的任何一种或多种。 第九条 互助金的受领人 参加本计划的互助金受领人为参保会员本人。 第十条 互助金的申领手续 在互助保障期内会员本人及其所在单位工会的本计划经办人员,必须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会员患有本计划所列的11类重大疾病一种或多种之日起10日内通知办事处,以便进行核对。 会员通过其所在单位工会向办事处申请领取互助金时应提交下列资料: 1、会员所在单位出具的患病情况证明; 2、会员的会员证、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由本会指定或认可的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附有病历、必要病理检验报告、血液检验及其它科学诊断报告的诊断书、手术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等; 4、由会员或其直系亲属签名的互助金领取书面申请; 5、办事处为证明患病情况需要由会员提供的其它材料。 第十一条 其它规定事项 1、自会员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本人患有本计划所列的11类重大疾病中的一种或多种之日起,会员必须在2年内向办事处申请领取互助金,逾期办事处不再受理会员提出的互助金申领要求。 2、本计划所指的11类重大疾病依据国家有关疾病诊断标准判定。 3、对本计划执行中有关内容发生争议,由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专家委员会进行最终裁定。 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 2010年4月1日
在职职工意外伤害互助保障计划
为缓解职工因工伤和日常生活中的意外事故导致的家庭经济困难,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以下简称“本会”)特推出《在职职工意外伤害互助保障计划》(以下简称“本计划”)。 第一条 基本内容 参加本计划后,在互助保障期限内因工伤和日常生活中的意外事故导致会员的身体伤残时,会员按照本办法规定享有领取一定金额的互助金,用于缓解因身体伤残导致的会员经济困难。 第二条 参加条件和办法 凡本会会员,身体健康,能够正常参加所在单位工作,年龄在16至60周岁的在职职工,都可以通过会员所在单位的工会向本会在当地的办事处(以下简称“办事处”)申请参加本计划。 本会只接受由基层工会统一组织职工参加本计划,并且在同一单位参加本计划的职工不得少于其全部职工(含正式职工、合同制职工、聘用期超过一年的临时职工)的50%(含本数),并且不低于50人。不足50人的单位必须100%参加。 第三条 参加手续 申请参加时,参加单位应提供以下材料: 1、提供按办事处要求格式制作的“互助保障会员名单”一式二份,由参保单位工会负责人、经办人签章,并加盖公章。 2、首次参加职工需一次性交纳会费10元,取得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会员资格。已取得会员资格的,可直接参加本计划。 第四条 互助保障期限 本计划互助保障期限为一年,自办事处接受参保并且收到互助费之日的次日零时起至一年期限届满当日二十四时止。 第五条 互助费 1、互助费的标准分为四个不同档次,分别为26元、50元、74元、100元。为保证会员权益的公平性,对从事井下采矿、隧道施工、高空作业、山地地质勘探考察、海上勘探考察、境外劳务输出等高危险行业的职工,参加本计划在享受领取互助金的同等权益时,交纳互助费的档次标准相应地调整为32元、62元、93元、124元。 2、参加本计划的职工属于列明的高危险行业的必须事先声明,否则在会员因发生工伤和日常生活中的意外事故造成身体伤残时,将按照实际交纳互助费与应交纳互助费的比例领取各项互助金。 3、会员交纳的互助费是用于对伤残会员的抚助,互助保障期满后,会员无论是否享受领取互助金的权利,其所交纳的互助费不再退还。 按照不同档次交纳互助费享受领取互助金的限额详见附表。 第六条 参加本计划的待遇 1、在互助保障期内,会员因发生工伤和日常生活中的意外事故造成身体伤残时,可以领取下列三项互助金: (2)会员因工伤和日常生活中的意外事故住院治疗,伤残程度达到《伤残等级分类支付互助金标准》的,可以根据参加本计划时选择的互助费交纳档次和住院治疗的时间不同,按照所选交费档次对应的不同金额按日领取最高不超过180天的生活补助互助金。 住院时间按照医疗机构提供的完整的入院、出院记录核定。 在为期一年的互助保障期内,因同一次工伤和日常生活中的意外事故需多次住院治疗的,住院时间可以累计计算,按照累计住院天数计算实际领取互助金的时间。 (3)根据医疗机构提供的完整入院、出院记录,首次住院连续治疗的,伤残程度达到《伤残等级分类支付互助金标准》的,按照所选交费档次对应的不同金额按日领取最高不超过180天的住院补助互助金。 因伤情不稳定断续住院治疗,不累计计算住院治疗时间。 2、会员因发生工伤和日常生活中的意外事故造成身故、或者经抢救无效在事发后180天内身故,按照所选交费档次对应的金额其家属一次性领取身故和丧葬互助金。 会员因发生工伤和日常生活中的意外事故造成身故,或者经抢救无效在事发后180天内身故,符合上款第(2)、(3)项规定的可以领取相应的互助金。 伤残互助金和身故丧葬互助金不能兼领兼得。 第七条 下列原因造成身故或伤残,会员不享受第六条规定的互助金 1、会员患病、妊娠、流产、分娩、药物过敏、食物中毒; 2、会员故意行为,挑衅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3、会员接受治疗、手术导致的医疗事故,或者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4、会员因遭受工伤和日常生活中的意外事故以外的原因失踪而被法院宣告死亡的; 5、原子能或核能装置爆炸、污染或辐射造成的伤害; 6、在下列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以致身故、残疾或者烧伤: ⑴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恐怖活动或者其他类似的武装叛乱期间; ⑵会员因从事非法、犯罪活动期间或者被依法拘留、服刑期间; ⑶会员因酿酒或者受酒清、毒品、管制药物影响期间; ⑷会员酒后驾车、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驾驶无有效行驶证或者驾驶与驾照不符的机动交通工具期间; ⑸会员从事潜水、跳伞、蹦极、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的活动期间; 7、会员故意隐瞒、伪造或篡改病史、病历以及其他各种欺骗行为的。 第八条 互助金的受领人 第六条中规定的(1)、(2)、(3)项互助金由会员本人领取,第2项互助金由会员直系亲属或会员在参加本计划时指定的受领人领取。 第九条 互助金的申领手续 在互助保障期内会员因发生工伤和日常生活中的意外事故,会员本人、直系亲属、所在单位工会经办人员必须在3日内通知办事处以便进行核对。 会员本人、直系亲属通过会员所在单位工会向办事处申请领取互助金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1、会员所在单位出具的事故发生情况证明; 2、会员的会员证、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会员因发生工伤和日常生活中的意外事故导致身故,应提交户籍管理机关的户口注销证明和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会员因发生工伤和日常生活中的意外事故造成伤残或者永久性丧失部分身体机能,应在结束治疗后,由二级以上(含二级)医疗机构、伤残鉴定机构或者执法部门指定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伤残程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由会员或其直系亲属签名的互助金领取书面申请; 6、办事处为证明事故真相和伤残程度确定需要由会员、直系亲属提供的其它材料。 第十条 其它规定事项 1、自会员发生工伤和日常生活中的意外事故之日起,会员、直系亲属必须在2年内向办事处申请领取互助金,逾期办事处不再受理会员提出的互助金申领要求。 2、本计划所指的“工伤和日常生活中的意外事故”遵照国家有关法律的规定。 3、对本计划执行中有关内容发生争议,由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专家委员会进行最终裁定。
本计划交费档次及领取互助金标准(单位:元)
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 2010年4月1日
在职女职工特殊疾病互助保障计划
为缓解女职工因患女性特殊疾病导致的家庭经济困难,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以下简称“本会”),特推出《在职女职工特殊疾病互助保障计划》(以下简称“本计划”)。 第一条 基本内容 参加本计划后,在互助保障期内会员享有在首次发现患有所列的8类女性特殊疾病中的一种或者多种时,领取一定数额的互助金,用于缓解职工治疗、康复费用的不足。 第二条 参加条件和办法 凡本会会员,身体健康,能够正常参加所在单位工作,年龄在16至60周岁的在职女职工,都可以通过会员所在单位的工会向本会在当地的办事处(以下简称“办事处”)申请参加本计划。 本会只接受由基层工会统一组织职工参加本计划,同一单位参加本计划的女职工不得少于其全部女职工(含正式职工、合同制职工、聘用期超过一年的临时职工)人数的60%。女职工人数少于100人的单位必须100%参加,且参加人数不低于20人。 第三条 参加手续 申请参加时,参加单位应提供以下材料: 1、提供按办事处要求格式制作的“互助保障会员名单”一式二份,由参保单位工会负责人、经办人签章,并加盖公章。 2、首次参加职工需一次性交纳会费10元,取得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会员资格。已取得会员资格的,可直接参加本计划。 3、参保会员参保前二年内进行的妇科、乳腺体检证明(须由二级以上医院出具)。 第四条 互助保障期限 本计划的互助保障期限为两年,自办事处接受参保并且收到互助费之日的次日零时起至两年期限届满当日二十四时止。 第五条 互助费 参加本计划的会员每人交纳互助费36元。会员交纳的互助费是用于对患病职工的扶助,互助保障期满后,会员无论是否享受领取互助金的权利,其所交纳的互助费不再退还。 在同一互助保障期限内职工最多可以参加两份本计划。同一计划书内职工参加份数需相同。 第六条 参加本计划的待遇 1、首次参加本计划的会员在互助保障期生效30天后90天内(含本数),发现患有本计划所列的8类疾病中的一种或者多种,可以一次性领取慰问金500元,不再享受领取互助金待遇,保障责任终止。 2、在互助保障生效90天(不含本数)后,会员首次发现患有本计划所列的8类疾病对应的一种或多种原位癌时,可以一次性领取1000元慰问金,不再享受领取互助金待遇,保障责任终止。 3、在互助保障期生效90天(不含本数)后,会员首次发现患有本计划所列的8类疾病中的一种或者多种时,可以领取下列三项互助金: ①可以领取1万元的治疗费用互助金。 ②患有下述8类疾病并住院治疗的,根据住院治疗的时间,按照每月800元的标准领取最多6个月的生活补助互助金。 住院不满一个月(30天)的可以按照400元的标准领取不足月部分的生活补助互助金。 在互助保障期内会员因患有下述8类疾病多次住院治疗的,按照累计住院天数除以30天计算实际领取互助金的时间。 住院时间按照治疗机构出具的完整入院、出院记录核定。 ③患有下述8类疾病并住院治疗的,可以一次性领取每份2000元的康复休养互助金。 互助保障期满后,符合参加条件的会员在15日内交纳互助费继续参加本计划将不再受上述90天期限的限制。 第七条 本计划所指的女性特殊疾病包括以下8类: 1、原发性子宫颈癌; 2、原发性输卵管恶性肿瘤; 3、原发性子宫内膜癌; 4、绒毛膜癌; 5、原发性乳腺癌; 6、原发性外阴癌、阴道癌; 7、原发性子宫肉瘤; 8、原发性卵巢癌。 第八条 下列原因会员不享受第六条规定的互助金 1、会员在参加本计划前已经或曾经患本计划所指的原发性恶性肿瘤和原位癌中的任何一种或多种; 2、会员故意隐瞒、伪造或篡改病史、病历以及存在其它各种欺骗行为的; 3、医院误诊; 4、因酗酒、吸毒、艾滋病、滥用药物、故意行为或者违法犯罪行为患有上述8类重大疾病; 5、由其它疾病转移致使会员患本计划所列疾病的; 6、原子能或核能装置的污染或辐射导致会员患本计划所指的原发性恶性肿瘤和原位癌中的任何一种或多种。 第九条 互助金的受领人 参加本计划的互助金受领人为参保会员本人。 第十条 互助金的申请手续 在互助保障期内会员及其所在单位工会本计划经办人员必须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会员患有上述8类疾病的10日内通知办事处,以便进行核对。 会员通过其所在单位工会向办事处申请领取互助金时应提交下列资料: 1、会员所在单位出具的患病情况证明; 2、会员的会员证、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由本会指定或认可的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附有病历、必要病理检验报告、血液检验及其它科学诊断报告的诊断书、手术证明等原件及复印件; 4、由会员或其直系亲属签名的互助金领取书面申请; 5、办事处为证明患病情况需要由会员提供的材料。 第十一条 其它规定事项 1、自会员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本人患有上述8类疾病之日起,会员必须在2年内向办事处申请领取互助金,逾期办事处不再受理会员提出的互助金申领要求。 2、本计划所指的8类疾病的判定按照国家有关疾病诊断标准的判定。 3、对本计划执行中有关内容发生争议,由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专家委员会进行最终裁定。
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 2010年4月1日 在职职工子女意外伤害互助保障计划
为缓解职工因未成年子女遭遇日常生活中意外事故导致的家庭经济困难,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以下简称“本会”)特推出《在职职工子女意外伤害互助保障计划》(以下简称“本计划”)。 第一条 基本内容 参加本计划后,在互助保障期限内会员的未成年子女因遭遇日常生活中的意外事故导致身体伤残时,会员可领取一定金额的互助金,用于照顾子女康复和缓解会员子女因治疗导致的经济负担。 第二条 参加条件和办法 凡本会会员,其子女未满18周岁,身体健康,都可以通过会员所在单位的工会向本会在当地的办事处(以下简称“办事处”)申请参加本计划。 为保证会员享有公平的权益,本会只接受由基层工会统一组织职工参加本计划,并且在同一单位参加本计划的职工不得少于其全部有未成年子女职工(含正式职工、合同制职工、聘用期超过一年的临时职工)的50%(含本数)。同一单位职工未成年子女不足50人的必须100%参加。 第三条 参加手续 申请参加时,参加单位应提供以下材料: 1、提供按办事处要求格式制作的“互助保障会员名单”一式二份,由投保单位工会负责人、经办人签章,并加盖公章。 2、首次参加职工需一次性交纳会费10元(参加本计划只需单位职工成为本会会员,子女就可参加本计划)。取得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会员资格。已取得会员资格的,可直接参加本计划。 第四条 互助保障期限 本计划互助保障期限为一年,自办事处接受参保并且收到互助费之日的次日零时起至一年期限届满当日二十四时止。 第五条 互助费 参加本计划的会员每人交纳互助费50元。互助期满后,会员无论是否享受领取互助金的权利,其所交纳的互助费不再退还。 在同一互助保障期内职工最多可以参加四份本计划。 第六条 参加本计划的待遇 1、在互助保障期限内,参加本计划的直系未成年子女因遭遇日常生活中的意外事故造成身体伤残时,会员可以领取下列四项互助金: (1)、按照会员的直系未成年子女伤害程度的不同(详见《伤残等级分类领取互助金标准》)可以领取每份最高10000元的身体伤害互助金。 (2)、会员的未成年子女因遭遇日常生活中的意外事故住院治疗的,根据其住院治疗时间的不同,可以按照每月800元的标准领取最多6个月的康复照顾互助金。 住院不满一个月的,可以按照500元领取不足月部分的康复照顾互助金。 住院时间按照治疗机构提供的完整的入院、出院记录核定。 在为期一年的互助保障期内,因同一次日常生活中的意外事故需多次住院治疗的,住院时间可以累计,按照累计住院天数除以30天计算实际领取康复照顾互助金的时间。 (3)、根据医疗机构提供的入院、出院记录,会员的未成年子女因遭遇日常生活中的意外事故首次住院连续治疗超过15天(含15天),可以一次性领取2000元的住院医疗费互助金。 因伤情不稳定断续住院治疗,不累计计算住院治疗时间。 (4)、会员的直系未成年子女因遭遇日常生活中的意外事故造成身故,一次性领取精神抚慰和丧葬互助金20000元。 伤残互助金和身故丧葬互助金不能兼领兼得。会员的直系未成年子女因遭遇日常生活中的意外事故造成身故,符合本条第(2)、(3)项规定的可以领取相应的互助金。 会员的直系未成年子女因遭遇日常生活中的意外事故造成身体永久伤害领取前三项互助金后,在互助保障期内继续享受其权利。 第七条 下列原因造成会员子女身故或伤残,会员不享受第六条规定的互助金 1、会员的未成年子女因患病、药物过敏、食物中毒; 2、会员的未成年子女故意行为; 3、会员的未成年子女接受治疗、手术导致的医疗事故。或者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4、会员的未成年子女因遭受意外事故以外的原因失踪而被法院宣告死亡的; 5、原子能或核能装置爆炸、污染或辐射造成的伤害; 6、在下列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以致身故、残疾: ⑴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恐怖活动或者其他类似的武装叛乱期间; ⑵会员的未成年子女因从事非法、犯罪活动期间或者被依法拘留、服刑期间; ⑶会员的未成年子女因酗酒或者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影响期间; ⑷会员的未成年子女从事潜水、跳伞、蹦极、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的活动期间。 7、会员故意隐瞒、伪造或篡改病史、病历以及其他各种欺骗行为的。 第八条 互助金的受领人 本计划规定的互助金由会员本人领取。 第九条 互助金的申领手续 在互助保障期限内会员的未成年子女因遭遇日常生活中的意外事故,会员本人或其直系亲属、所在单位工会本计划经办人员必须在3日内通知办事处以便进行核对。 会员本人或其直系亲属通过会员所在单位工会向办事处申请领取互助金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以证明其伤害程度: 1、会员所在单位出具的事故发生情况证明; 2、会员的会员证、身份证明和会员与其未成年子女的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会员的未成年子女因遭遇日常生活中的意外事故导致身故,应提交户籍管理机关的户口注销证明和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会员的未成年子女因遭遇日常生活中的意外事故造成伤残或者永久性丧失部分身体机能,应在结束治疗后,由二级以上(含二级)医疗机构,伤残鉴定机构或者执法部门指定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伤残程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如果自遭受伤害之日起经过180天治疗仍未结束,则按180天时的治疗情况,确定其伤残程度; 5、由会员签名的互助金领取书面申请; 6、办事处为证明事故真相和伤残程度确定需要由会员、直系亲属提供的其它材料。 第十条 其它规定事项 1、自会员的未成年子女因遭遇日常生活中的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会员或其直系亲属必须在2年内向办事处申请领取互助金,逾期办事处不再受理会员提出的互助金申领要求。 2、本计划所指的“日常生活中的意外事故”遵照国家有关法律的规定。 3、对本计划执行中有关内容发生争议,由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专家委员会进行最终裁定。
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 2010年4月1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