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完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保障特殊疾病患者门诊医疗需求。近日,酒泉市医保局将职工医保门诊慢特病政策做出调整,依据《关于进一步完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特殊疾病医疗费补助的通知》(酒医保发[2020]133号)文件,参保职工慢特病保障水平得到了大幅度提升。相比往年的政策2021年职工慢性病政策有哪些变化?
详细病种种类
备注:年终未达到年度最高限额的,次年不累加。超过年度限额医保基金不予报销。
(一)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慢性特殊疾病医疗费补助待遇享受期限为三年,期满后重新申报。若选择同一医疗机构且病种无变化,不再进行医学鉴定,三年期满后由参保人员自行去参保地医保局咨询办理手续。(二)申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慢特病病种鉴定可随报随备,当年待遇享受期限为备案审核通过后至12 月 31日。申报范围为参保且实际缴费满一年以上的职工。(四)高龄(当年年满80周岁的老人)医疗补助标准由每人每年2000元调整为3000元,此类人员请前往参保地医保局咨询申请。(五)报销标准限额调整。经鉴定患有两个及以上规定病种的参保职工,在单一病种年度最高限额的基础上,可在其它病种中选择一个病种增加限额,其中,I、Ⅱ类病种年度限额增加2000元;Ⅲ、Ⅳ类病种年度限额增加1000元。
(一)需申报慢特病的职工医保患者,到我院健康管理中心一部或二部领取《酒泉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慢特病补助备案表》,按要求准确填写个人信息。(二)需要递交资料:①身份证原件:②副主任医生以上开具的诊断证明;③提供相关病历资料,病历资料不完整、或与申请病种不符的,需重新在健康管理中心检查鉴定。(三)十天后到原申请地领取《酒泉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慢特病补助备案表》的鉴定结果。(四)携带《酒泉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慢特病补助备案表》,到参保地医保局完成慢特病报销系统备案。(五)参保地医保局报销系统备案成功后,可在鉴定的医疗机构即时结报与申报病种相符的门诊医疗费用。
①异地慢特病医疗费用补助实行定期申报(每年3月1日至3月31日向参保地医保局申报),逾期不再受理。需提交资料:由本人或近亲属提供二级以上医疗机构病情诊断证明和长期门诊治疗建议、相关病历资料、社保卡复印件,填报《酒泉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异地长期居住人员慢特病补助申请表》。②办理了备案手续的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在国家异地就医门诊直接结算信息系统建成之前,患有I类和Ⅱ类病种的,由个人先行垫付。原则上于次年3月1日至3月31日由本人或近亲属持就医购药费用发票、处方,统一到参保地所在医保局审核报销;患有Ⅲ类和Ⅳ类病种的,每年按照相应病种年度支付最高限额给予定额补助。待异地就医门诊直接结算信息系统建成后,按国家有关规定实行直接结算。因病情原因需异地购药治疗慢性特殊疾病的,须经定点医疗机构审核同意后,由参保人员自行购药。其当年度审核备案后的外购药品于次年3月1日至3月31日到参保地医保局审核报销。